16877太阳集团关于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
(2008年3月28日材料科学与工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通过)
经材料科学与工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,现将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在《16877太阳集团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》(2006年11月23日16877太阳集团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)的基础上做以下规定:
一、申请硕士学位者,应以第一作者(包括导师第一作者,申请者为第二作者)或国际学术期刊的通讯作者,且申请人署名单位为16877太阳集团,至少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和国际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1篇学术论文。“公开发表的论文”是指在国内外有正式刊号的期刊或有正式刊号的会议论文集。
二、学位论文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(有申请者个人获奖证书,获奖单位署名16877太阳集团),或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(排名前3名),相当于前述1篇论文。
三、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参照此规定执行,申请专业学位者按有关规定执行。本规定自2006年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开始施行。
四、以上规定从2006年秋季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。
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于16877太阳集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。